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体现四个统一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体现四个统一

发布日期:2024-05-06 来源:旗帜 浏览量:86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和约束党组织、党员行为的基础性党内法规,也是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的重要制度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系统总结纪律建设理论与实践经验,先后三次对《条例》进行修订,纪律要求的红线和违纪处分的标尺更加清晰明确,纪律处分的理念也实现了优化发展。新修订的《条例》,贯穿凝结了党的创新理论成果蕴含的立场观点方法,进一步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的原则、理念和方法,为纪律执行提供了有力有效的指导和规范可靠的依据,为纵深推进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

从根本目标上看,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一以贯之以严明纪律管党治党和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的统一

纪律严明是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把纪律挺在管党治党最前沿是确保党的团结统一的基本经验和重要法宝。在不同历史时期,纪律要求各有侧重,纪律规范呈现不同的发展形态和阶段特征,但颠扑不破的根本目标在于维护和巩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纯洁党的组织、凝聚党员力量,为党的各项任务的完成保驾护航。

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被赋予更高的使命和地位,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律建设功能的科学认识和对党的建设规律的深刻把握。此次修订《条例》,再一次释放以严的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鲜明信号,贯彻了以铁的纪律锻造队伍的一贯要求。新修订的《条例》与2018年版本相比,只作新增和修改而无删除,并明确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作为纪律处分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表明严的立场不变、越往后越严。

与此同时,《条例》通过增写条款切实推动了党的各项纪律规范的日臻完善。一方面,将习近平总书记相关重要论述转化为明确的总体性纪律要求。比如,在总则部分增写“坚持自我革命”“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守初心使命”“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突出了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对纪律建设的引领作用,使纪律规范更好服务于新发展阶段的要求。另一方面,根据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任务,总结近年来监督执纪实践中发现的多发频发的违纪行为和突出表现,将其固化为禁止性规定,对违纪内容和事项的规定更加具体细致,将制度的笼子越织越密、越扎越紧。比如,拓展了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具体表现,增写了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内容,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违纪情形;靶向纠治潜滋暗长、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增写了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充实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等。

从预期效果上看,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注重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的统一

平衡好严管与厚爱、激励与约束的关系历来是中国共产党开展纪律处分工作的重要考量。纪律处分必须避免“一刀切”式的简单粗暴和有失公正的大而化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心坚定、意志顽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做到了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严是毋庸置疑的底色,但并非图景中的唯一颜色。全面从严治党和鼓励担当作为是内在统一而非彼此对立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严并不是要把大家管死,使人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搞成暮气沉沉、无所作为的一潭死水,而是要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形成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营造有利于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新修订的《条例》遵循了这一理念,并将其以明确的制度表达出来,既对党员干部面对纪律红线不能越雷池半步作出明确要求,又为党员干部在推动事业发展上大胆迈开脚步提供充分保护。比如,一方面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决对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行为亮剑,在工作纪律中增写了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文山会海,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另一方面,充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鼓励“四敢”干部,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规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并在从轻减轻处分条款中预留了与其他党内法规相衔接的制度接口,将之前的“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兜底条款细化为“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新修订的《条例》所体现出的严并不是一味的、机械的、片面的严,而是体现差别、区分情形、纪法情理融合的严,不搞一错否决、谈错色变,而是充分调动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最大程度促进干部从“有错”向“有为”转化,以鲜明的政策和制度导向不断激发担当有为的内生动力。

从纪法关系上看,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坚持纪在法前和促进纪法贯通的统一

党纪是专门针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组织内部规则,是管党治党的戒尺;国法是面向全体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是治国理政之重器。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纪必然严于国法。以党的十八大后首次修订《条例》为主要标志,党切实推动纪法分开,坚持纪严于法、纪挺法前,拉高纪律标准,将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红线高置于法律底线之上;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主要契机,将促进纪法贯通、推动纪法衔接作为一条主线和重要目标贯穿改革始终,实现纪法同向而行、双施双守。

此次修订《条例》继续贯彻了纪在法前、纪法贯通的理念。一方面,以更为严明的纪律要求强化了刚性约束。比如,新增了第八十条关于“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处分规定,表明在党组织开展纪律审查时,有作证义务的党员必须牢记党员是第一身份、组织是根本归属,必须剔除私心、放下顾虑,无条件配合组织工作,这是明显高于普通公民的作证义务,并且以明确规定的纪律处分后果实际体现了对党员的义务增持要求。再如,新修订的《条例》关于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公共财产资金分配、项目立项审批和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处分规定,违纪主体不再限定“党员领导干部”,展现了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管束全体党员行为的决心。另一方面,新修订的《条例》特别关注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的衔接,以更为周严的规定落实了执纪执法贯通的要求。比如,将“执纪执法贯通”增补到纪律处分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中,并在第二十八条规定“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在具体情形上明确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党员有违反市场经济秩序、治安管理、财经纪律等违法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党员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从总体要求到具体举措都推动了纪法衔接条款的进一步完善。

从思想方法上看,新修订的《条例》体现了紧盯重点问题和推进全域治理的统一

党的纪律是一个系统全面的制度规范体系,六项纪律有机连结形成了党的纪律的整体架构,其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对政治纪律部分的修订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历次修订《条例》的突出重点,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严起来,是严肃纪律执行的一项重要策略和方法,展现了我们党对六项纪律关系的透彻理解和精准把握。

此次修订《条例》,聚焦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全党更加坚定拥护“两个确立”这一新时代最大政治成果和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这一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在政治纪律方面提出了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要求,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比如,第五十六条把握“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的本质属性和实质危害,将其从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范畴,突出更加严格的政治要求,增加“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处分情形,要求全党必须时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始终保持政令畅通、党中央大政方针落地生效提供坚实纪律保障。

另外,《条例》还着力做到消除盲区、不留死角,全时、全域、全链条强化纪律监督。在时间上对党员实行全周期管理,加强了对党员在非工作时段的管理和监督。比如,第一百零六条增加了对离职或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弥补了对离职和退(离)休后时期的监管漏洞。在空间上对各渠道全覆盖。比如,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加了对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表明互联网并不是“纪外之地”。在压紧压实责任上凸显全链条。比如,第一百三十条增加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规定,坚决抵制和打击消极回避、避重就轻、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等行为,倒逼党员干部守信践诺、担当有为。

当前,全党正在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是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的重要表现之一,更是全体党员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必须深刻领会《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和时代特点,全面理解《条例》的主旨要义和丰富内涵,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核心理念,既保持党的理想信念的高线引导,也恪守党的纪律的底线约束,增强遵守纪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作者单位:中国纪检监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