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文化强国建设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文化强国建设

发布日期:2024-05-16 来源:光明日报 浏览量:726

原标题: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文化强国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全面发展、全面进步的伟大事业,没有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上继续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无论是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文化艺术创作,还是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规范文化市场管理,抑或是实施文化遗产保护,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认识把握文化与法治的关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文化强国建设,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为文化繁荣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1、建设文化强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

“轨道,言遵法制也。”在中华法系话语中,“轨道”包含着度量衡统一、法令通行、缘法循理等治国义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内含着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的要求。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文化强国建设有明确的宪法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宪法为人民的文化活动提供了权利保障,坚定不移走宪法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轨道上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把文化建设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夯实了制度基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总结实践经验,提出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并从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制度,健全人民文化权益保障制度,完善坚持正确导向的舆论引导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文化创作生产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在文化建设方面,无论是编制发展规划、推进法治建设、制定政策措施,还是部署各项工作,都要遵照这些制度,不能有任何偏差。我们党不断推动文化建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促进文化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体系更加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更加完善,为文化强国建设铸就良法善治之依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有助于推动文化强国建设更加有力、有序。大力推进文化建设方面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治监督、法律服务等工作,为文化强国建设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适应法治建设和文化强国建设新要求,加强文化法学学科建设,着力推动文化法学创新发展,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文化强国建设提供学理支持、学术支撑,有助于促进文化强国建设的效能持续提升。

2、健全文化法律制度体系,夯实文化强国建设的制度基础

文化立法是确认和巩固国家、民族文化成果的基本方式。健全的文化法律制度体系,是文化强国建设的基石。改革开放以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党和国家的基本方针,文化立法随之在探索中发展,我国先后通过了文物保护法、档案法、著作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社会主义文化建设逐步进入法治轨道。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文化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把文化自信列入“四个自信”,把文化法治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推动文化立法工作取得新进展、迈上新台阶。

新时代,我国文化立法工作快速推进,文化法律制度体系日趋完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2015年通过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2016年通过了电影产业促进法、网络安全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7年通过了公共图书馆法,2018年通过了英雄烈士保护法,2023年通过了爱国主义教育法。此外,还修改了档案法、著作权法、旅游法等。同时,在精神文明建设、文化艺术发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产业促进、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制定了一批行政法规、印发了不少部门规章,许多地方结合实际出台了大量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总体来看,目前,我国全方位、多层次文化法律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并处于持续健全完善之中。从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来看,文化立法“蓝图”中的立法项目很多,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志愿服务法、文化产业促进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等。健全文化法律体系,必须依靠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机制,让制定和修改的文化法律更加符合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客观规律和现实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加快完善科学完备、协同高效的文化法律制度,使文化立法更好扎根中国文化、具有中国气派、推动文化繁荣,就要将之放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全局中统筹谋划,增强文化立法的系统性。一是加快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律的制定,推动文化领域的基本法律出台。二是立足文化强国建设全局,协调推进文化建设各方面的立法工作。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艺术创作和传播、文化产业促进和市场管理、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等方面是文化法律制度体系的主体,这些重点领域的立法必须彼此协调、相互衔接。三是适应我国统一而分层的立法体制,协调推进国家、部门、地方立法,发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各自功能和优势,形成多层次、高质量、健全完善的文化法律制度体系。发挥地方文化立法“先行先试”重要作用,鼓励地方结合实际、突出特色,创造性开展立法工作,增强文化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善于从行业内部规章制度中提炼普遍性规律,为国家立法提供经验。四是统筹文化领域国内立法和涉外法治,服务国家外交大局和国际文化交流格局,做好国内立法与相关国际条约等的衔接工作,形成系统完备的文化涉外法律体系。

3、推进文化法律实施,持续提升文化强国建设的效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文化强国建设,仅仅有健全的文化法律制度体系远远不够,必须推进法律实施,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在文化领域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重点和难点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要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明确价值导向,保障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在法治轨道上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第一,建立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文化管理体制。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推进文化领域“放管服”改革,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文化管理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开展配套制度建设,加快完善适应文化法律要求、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的文化管理体制,提升文化治理效能。

第二,推进文化领域严格执法。深化文化领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整合行政执法队伍,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人民的文化权益。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深入开展“扫黄打非”,依法查处有害文化信息、不良文化产品和服务,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严惩网上造谣欺诈、攻击谩骂、传播淫秽色情等行为,净化网络环境。

第三,为文化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充分履行司法职能,依法惩治意识形态领域犯罪,积极参与网络文化治理,依法惩治“网络水军”造谣引流、舆情敲诈等犯罪活动,促进营造清朗网络文化空间,坚决维护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以司法之力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依法打击防范文物犯罪,加大追捕追诉追缴力度,加强涉案文物追索返还工作,实现全链条打击、一体化防治,通过司法途径促进传承中华文明、守护历史文脉。通过司法服务文化产业繁荣发展,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文化经营主体,加强文化领域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为文化产业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贯穿法治实践,惩治严重失德败德行为,通过司法过程向社会释放价值信号。

第四,推动养成守法习惯、形成守法文化。深入宣传宪法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宪法规定的文化权利,广泛宣传文化法律制度体系。把文化法律同文化建设实践有机结合,运用接地气的宣传宣讲方式,把新时代法治文化成果内化为人民群众日用而不觉的思维方法、生活方式和行为规范。发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的精神引领和典型示范作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培育守法习惯和文化,发挥好预防违法犯罪的作用。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加大对公德失范、诚信缺失等行为惩处力度,形成好人好报、德者有得的正向效应,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作者:侯振发,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书记、教授,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