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巡视监督效能要凝聚监督合力

提升巡视监督效能要凝聚监督合力

发布日期:2024-04-29 来源:学习时报 浏览量:756

巡视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性制度安排。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时强调,要充分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巡视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要以巡视带巡察,发挥上下联动的系统优势,扎牢织密监督网。这是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无缝监督、合力监督,提升监督效能的关键举措。

巡视监督作为党委(党组)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是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方式,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监督的重要手段,承担着“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重任,发挥着标本兼治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把发挥巡视监督利剑作用作为坚决正风肃纪的有效手段,自上而下对重点领域加强监督,有效推进了相关领域权力的规范运行。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一个包含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多元监督体系,各类监督只有力量协同、联合作战,才能实现“1+1>2”的监督效果。更好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还需进一步完善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促进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统筹推进各类监督力量整合、程序契合、工作融合,形成监督整体合力。

近年来,巡视巡察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贯通融合、协调协同的“纪巡审”联动监督形成了衔接顺畅、配合有效的协作新格局,充分发挥“纪巡审”各方特有优势,把政治监督和经济监督结合起来,有力增强了监督治理效能。但与党中央要求和人民期盼相比,当前监督工作实践中还存在各类监督力量统筹不够、贯通衔接运行不畅等问题。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巡视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调上仍存在堵点,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在职责分工、统筹衔接上存在不明晰、不畅通的问题。还有的在贯通融合各类监督上存在协同联动不够的问题,信息互通、线索移交、成果共享等机制不够健全,各监督主体的权责界限不够清晰。有的地方对各监督主体的监督工作程序、成果运用、支持保障等方面还缺乏具体规定,贯通衔接的标准、方式、渠道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这既有监督制度存在交叉重叠问题的原因,也有各监督部门和主体在开展工作中各自为战、缺乏协作平台的原因。

监督既要分工有序,又要协同配合。强化对权力监督的全覆盖、有效性,需要切实把巡视综合监督等党内监督同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推动各类监督主体之间职能契合、运转协调,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这要求进一步梳理监督工作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制度层面对各类监督主体协作配合的方式、范围、内容、成果应用等进行规范。同时厘清各类监督主体的权责边界,搭建通力合作、衔接顺畅的协作平台,构建任务统筹、信息共享、成果共用、优势互补、力量叠加的融合机制,推动形成各类监督有机联动、高效协同的监督体系。

为促进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从3个方面作出相应规定。一是明确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定位,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推动巡视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二是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巡视工作,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三是在关于巡视准备、了解、报告、反馈、移交、整改等环节的规定中,把巡视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要求具体化,推动增强监督整体合力。

巡视这把利剑要磨得更光更亮,始终做到利剑高悬、震慑常在。更好发挥巡视监督“利剑”作用,我们要准确把握充分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的重要要求,推动巡视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结合、相互贯通、有效衔接,着力破解监督难题,形成全面覆盖、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