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文旅字〔2025〕7号
各县(市、区)文旅局、旅行社、相关保险经纪机构:
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发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对于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作用。现就做好质保金缴存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时限
2025年3月31日前完成
二、缴存方式
旅行社可选择通过缴存现金、银行担保或购买相应额度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保险三种方式进行缴存。今年起,以购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保险方式缴存的新设立旅行社,质保金统一按自然年续缴至当年12月31日。旅行社可结合自身需要更换缴存方式。
未提取过质保金或已经以现金方式完成缴存(补足)的旅行社,不需要重新缴存。
以购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保险方式缴存的旅行社以及2024年度新设立旅行社(含保险暂未到期旅行社),统一续保至2025年12月31日。
旅行社在完成缴存或续保后,均应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传相关材料并向属地县(市、区)文旅局报备。
三、缴存额度
(一)旅行社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缴存质保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保金120万元。
(二)旅行社分社
旅行社每增加一个分社需增存额如下: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增存30万元,经营国内、入境旅游业务增存5万元,经营出境、国内、入境旅游业务增存35万元。分社缴存比例参照总社的缴存比例执行。
(三)其他规定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保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减按50%进行缴存。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使用质保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保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足质保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保金。
四、报备材料
旅行社需要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通过“旅行社资质—质保金管理—缴存质保金”模块对缴存材料进行上传。同时,根据缴存方式不同,旅行社需向属地县(市、区)文旅局报备以下材料:
1.现金缴纳:须报备和银行签订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和《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银行担保:须报备银行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银行担保承诺书》原件;
3.旅游服务质量保证保险:须报备保险公司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保险保险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4.太原市内注册的旅行社设立分社以及外市(含外省)旅行社在我市设立的分社,须报备增存质保金资料(同上)。
五、法律责任
《旅行社条例》 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六、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文旅局要深刻认识质保金对于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重要作用,强化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加强对旅行社、金融机构、保险经纪机构的法律宣传和服务指导,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缴存工作。对于拒不履行法律责任的旅行社,要依法依规处理。
各县(市、区)文旅局于4月10日前将缴存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市文旅局市场管理科。
联 系 人:吕培官、曹金飞、郭燕
联系电话:4222947/4227925
附件:1.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2.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
3.旅行社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行名单
太原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