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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旅行社经营及导游服务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24 来源:太原市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量:729

并文旅字〔202437

县(市、区)文旅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工作部署,推动我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给游客营造舒适、安全、文明的旅游环境,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旅行社经营及导游服务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十月底

二、整治重点

(一)旅行社

一是整治未经许可开展旅行社业务行为。严查旅行社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或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等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

二是整治旅行社签订合同不规范行为。严查旅行社旅游合同签订情况,旅行社是否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旅行社,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严查低价揽客、低于成本操作、不签订合同或签订虚假合同、擅自变更行程等行为。

三是整治旅行社开展“不合理低价游”行为。严查旅行社是否以免费旅游、购物(会员)送旅游、旅游赠礼品等名义或者以俱乐部、康养活动等形式诱骗招徕旅游者,以及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开展招徕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是整治旅行社安全责任不落实行为。严查旅行社是否严格落实旅游包车“五不租”制度,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合作商,做好线路设计和产品对接,对上架的旅游产品、旅游线路严格把控。检查旅行社是否严格执行“一团一报”制度,及时、全面、准确地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合填报团队信息,做到旅游团队信息可查询、可追踪。严查旅行社未按要求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未投保旅行社责任险问题。

(二)导游

一是整治导游无证上岗行为。导游执业时要佩戴导游证,不得通过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租借导游证等方式从事导游活动。要加强旅行社聘用外省导游的监督管理严把执业准入门槛,要求旅行社对聘用的外省导游进行地方导游知识考核。

二是整治导游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行为。导游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对无旅行社派团单擅自开展导游业务的均按照“黑导”处理。导游的经常执业地区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或者注册的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一致。

三是整治导游执业不规范行为。严查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强制”“诱骗”旅游者购物,以免费赠送旅游为噱头销售保健食品,组织消费者进行旅游活动,进行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行为。严查导游侮辱游客人格尊严以及发表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论等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文旅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强化责任担当,对照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和部门,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二)注重整治实效。各县(市、区)文旅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旅行社、导游人员,按《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对符合纳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的市场主体和个人,按照山西省《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细则》纳入旅游市场黑名单,及时公布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文旅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要指导旅行社加大力度营造“旅游友好型”环境,加强对游客文明旅游宣传,大力倡导文明旅游、绿色旅游。引导游客警惕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旅游产品,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游”,宣传倡导“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理念,行程中注意自身安全和防护,提倡安全、文明、理性消费。

太原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     

202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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