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文化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央和我省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有关要求,全面把握我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现状,规范建设标准,经省文化厅党组审议通过,现将《山西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评价指标(试行)》(简称《指标》)下达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标》分四个部分,共500分,其中设施建设190分、服务提供125分、运行管理机制145分、提高指标40分;达标分为400分。
二、请各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自评,督促推进域内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
三、省文化厅根据需要委托开展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情况抽样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附件:山西省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评价指标(试行).xls
山西省文化厅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