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公开征选第二批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保险 试点项目保险机构的公告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公开征选第二批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保险 试点项目保险机构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02 来源:厅市场管理处 浏览量:1726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使用保险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的批复》(文旅市场函[2021]269号)并结合工作情况,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选第二批承保机构。

一、项目名称

山西省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保险项目

二、项目要求

(一)响应保险方案及费率需求,负责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本项目适用的保险条款及费率规章,并在通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批后及时准确地告知本项目保险经纪人。

1.投保人: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的、具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须在山西省缴纳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

2.被保险人:由投保人招徕、组织、接待的旅游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3.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当出现下列情形,导致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保险人在收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相关证明文件,或在收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后,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投保人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须赔偿被保险人损失的;

(2)投保人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被保险人预交旅游费损失的;

(3)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投保人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且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

(4)根据投保人申请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垫付被保险人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使用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4.保险期间:1年。

5.保险金额:承保保证保险额度应与全额交纳保证金的额度一致;符合依法降低50%的,可按照50%保证金额度标准承保。

6.保险费率:实行基础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方式。基础保险费率不高于2%;浮动费率根据旅行社经营稳定性、规范性、品牌信誉等进行动态调整,上下浮动不超过基础费率的30%。

(二)提供电话和互联网两种方式的查询服务,并保证保单的法律效力。

(三)可与保险经纪人系统对接,完成本项目的保单承保、发票开具、索赔进度查询、案件数据及材料传输、赔款支付及追偿信息提供等功能。

(四)配合保险经纪人向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动态提供投保、理赔数据及有关分析报告。

(五)配合保险经纪人开展市场推广工作,包括应保险经纪人要求参与项目宣导、培训、推广活动等,与保险经纪人共同分析运营情况、解决疑难问题。

(六)理赔时效:遵守旅游主管部门对于质保金的使用、管理等规定,落实项目理赔工作,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行政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相关证明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或在收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后24小时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三、基本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批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且在山西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并有实际开展业务,经营业务范围包含保证保险;

(二)具有适合本项目且合规的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条款、费率规章等材料;

(三)服从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和项目保险经纪人开展本项目的各项工作要求;

(四)认可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和项目保险经纪人制定的服务准则和理赔规则。

四、征选程序

(一)提交材料

参选机构需提供以下有效的资格证明资料并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含保证保险);

3.参与征选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具有依法社会保障资金和税收的良好记录,需提供近半年以来任一月份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和税收的相关材料,银行缴纳回单或有关机构出具的缴纳证明;

5.提供应选承诺书,内容须包括同意“基本条件”(三)(四)项及达到“项目需求”各项条件;

6.项目所需保险条款及费率规章等有关材料;

7.其他保险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材料。

请参选机构于2024年8月12日18:00时前,将所需材料纸质版正本1份、副本2份、word版电子文件1份提交至省文旅厅市场管理处。

(二)组织征选

凡满足项目资格要求、具备合格保险产品,满足项目各项要求的保险机构,视为通过初步评选。资格审查完成后,省文旅厅将及时通知并组织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参加由省文旅厅、项目保险经纪人、企业代表等专家组成的三方磋商谈判,确定试点项目服务协议文本。

(三)承保机构确定

省文旅厅对征选出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联系人: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管理处  王国静0351—7325173                    

邮寄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南段129号省直机关滨西办公区B座817室

邮    箱:sxswhhlytscc@163.com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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