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布医疗美容典型违法案例

我市公布医疗美容典型违法案例

发布日期:2023-01-11 来源:太原晚报 浏览量:889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部门联合依法打击医疗美容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医疗美容行业诊疗秩序和市场秩序。1月10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已查处的8个医疗美容典型案例。

  “净月台”案。当事人在其发布的医疗服务广告中出现“净月台医疗美容医美口碑品牌世界顶级定制医美机构”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万柏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万元。

  “诺婷莎”案。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为顾客注射透明质酸钠凝胶,其行为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规定。小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没收药品器械,罚款5万元。

  “婧竹”案。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为顾客提供强脉冲光脱毛术服务,其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太原市卫健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强脉冲光脱毛仪1台,罚款5万元。

  “泛美瑞亚”案。当事人使用过期的且无进货凭证的“奥诗雅”葡萄籽精爽补水系列美容产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过期化妆品,罚款4万元。

  “佳妍”案。当事人利用自设网站发布“佳妍整形”医疗美容违法广告,广告中含有“抗敏修复舒敏之星敏感肌养护修复敏感退红舒缓消炎抗菌-新氧美容整形”等虚假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08万元。

  “肤康”案。当事人在其发布的“太原肤康、精治皮肤”医疗美容广告中,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迎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1万元。

  “华美”案。当事人雇用未取得美容皮肤科医师资格的医师高某某,为顾客开展超皮秒激光治疗及脱毛治疗等医疗美容项目,其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太原市卫健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宜烁雅肤”案。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使用未注册的医疗器械“ZKKL高频电灼治疗仪为消费者进行美容,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产品,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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