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告诫函,提醒全市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单位,要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运营收费行为。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全市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加强价格收费自律,切实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各经营单位要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各单位应当强化政策落实,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推动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和服务收费价费分离工作,按照市发展改革委规定的时间节点,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费单独计量,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2025年1月1日后,没有按照电费、服务费分开计价标价的,将按照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进行处罚。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经营单位要充分考虑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价格,增强社会责任感,营造良好有序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市场环境,切实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强调,不得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相互串通,操纵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服务价格;不得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各经营单位要积极开展自查整改,严格依法规范价格收费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及广大消费者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