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旅游投诉
设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申请条件: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办理材料:旅游投诉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投诉日期;(二)被投诉人的名称、所在地;(三)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四)投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活动的,应当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权限。
办理地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办公场所所在地
办理时间: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
联系电话:0351——4070551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