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八旬的王大爷想把房产留给孙子继承,又担心婚姻不顺的儿子老无所居,二者只能“二选一”?城南公证处通过全省首次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方式,实现了老人生前的心愿,让爱与守护得以延续。“不管什么时候,儿女都是父母的牵挂……”12月2日,老人的儿子在城南公证处领取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居住权证明。
今年7月,一通咨询电话打入城南公证处,公证员周英娟接起,听到一个虚弱的声音从电话里传来。咨询者是年过八旬的王大爷,他做完手术刚出院,开门见山,说想立一份遗嘱。不过,让老人犹豫不决的是,自己想把房产留给唯一的孙子继承,但儿子婚姻不稳定,担心他日后无处遮风挡雨。到底把房子留给谁?王大爷揪心不已,一直拿不定主意。
根据王大爷的需求,公证员建议老人通过遗嘱公证,将房产所有权和居住权分别遗留给不同受益人来达成心愿。“所有权是‘红本本’,那居住权是个啥?”老人提出疑问。公证员用通俗的话语解释称,居住权能满足“房子不归我,但我可以住”的诉求。这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居住权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通过与公证员多次沟通,最终,王大爷决定将房产所有权遗赠给孙子并附上条件,要求孙子在接受遗赠时,协助父亲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遗嘱起草妥当后,公证员上门服务,为王大爷办理了遗嘱公证。
今年11月,王大爷因术后并发症发作去世,老人生前留下的遗嘱生效。民法典规定,接受遗赠有60日时效,受遗赠人需要及时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则视为放弃。打理完后事,整理好心绪,王大爷的孙子接受了爷爷遗赠,并委托公证员全程代办,分别完成了不动产转移登记、居住权登记手续,使父亲的居住权得到法律保护。
城南公证处主任陈秀峰介绍,居住权的设立,将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分开,在居住权存续期间,居住权人不受房屋产权转移而影响,这认可和保护了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居者有其屋,是法律对现代社会住房问题等新需求的回应和保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