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旅行社:
为进一步准确掌握全市大宗旅游团队接待情况,为年度相关考核及奖励提供依据,经研究决定,我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单位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前所接待的大宗旅游团队(包机、专列、大型团队)接待情况进行审核并形成报告,确定奖励旅行社及团队数,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奖励政策及申报依据
太原市《旅行社、旅游区(点)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二、材料准备与报送要求
(一)材料申报:
根据《奖励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和以下要求提供材料:1、与组团社的团队确认书;2、申请专列奖的旅行团须提供铁路局调令和代用票;3、租车协议(一团一合同,须注明司机姓名、联系方式及车牌号码,省外团自带车辆的可不提供此材料);4、团队行程单、导游派团单、旅行团成员名单(须含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5、酒店入住协议、确认单及住宿发票;6、其它能证明旅行团真实存在的补充材料。
(二)报送要求:
1、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专人负责,按照《奖励办法》和通知要求整理好每一个大宗团队材料,材料要真实完整并按规定时间一次性报送,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报送团队材料时一并报送《大宗旅游接待奖励申请表》和大宗旅游接待奖励明细表(盖公章并附电子版)。
2、统一报送时间:2019年11月4-5日(早8:30—18:00)
3、报送地点:太原市文化和旅游局交流合作科(万柏林区望景路5号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楼405房间)
4、联系方式: 4222941
三、奖励金额的发放
依据审核结果,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大宗旅游接待团队, 结合《奖励办法》,在奖励总金额内进行权重计算,得出具体奖励额度后进行发放。
附:1、太原市《旅行社、旅游区(点)奖励办法》
2、大宗旅游接待奖励申请表
3、包机、专列、大型团队大宗旅游奖申请明细表
太原市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10月30日
附件1
旅行社、旅游区(点)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旅行社招徕境内外游客来并旅游的积极性,延长游客在我市的停留时间,增强太原旅游的吸引力,推动全市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把我市建成“华夏文明看山西的旅游中心”,根据《太原市旅游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行社招徕境外、省外游客的旅游包机、专列、一次性接待游客达到规定的人数,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宿、游览要求的;跨入“全国百强旅行社”行列的;年度内旅行社地接人次前10名的;景区景点被命名为A级旅游景区和太原市工农业旅游点的;年度内对开发建设管理景区(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重点旅游景区(点)项目,均在奖励范围。
第三条 旅行社在旅游旺季(每年的4月—10月)或淡季(每年的11月—次年3月)组织境外、省外游客包机来并,每架次旅游团队的游客人数不少于100人,在并住宿不少于两夜,游览我市旅游区(点)不少于3家的,一次性奖励该社0.5—1万元。
第四条 旅行社在旅游旺季或淡季(时限同上)组织游客乘旅游专列来并,每趟专列游客人数不少于500人,在并住宿不少于两夜,游览我市旅游区(点)不少于3家的,一次性奖励该社1—2万元。
第五条 旅行社一次性地接游客人数不少于40人或60人或80人(含80人以上),游览我市旅游区(点)不少于4家,在我市住宿不少于3夜的,一次性奖励该社500--1000元。
已享受旅游包机、专列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六条 对地接人数年度排位前10名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对跨入“全国百强旅行社”行列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条 评定为国家A级旅游景区(点)的要予以相应奖励。命名为太原市工农业旅游点的,一次性奖励该旅游点1万元。年度内,对开发建设管理景区(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相应奖励。
第八条 凡组织旅游包机、专列、一次性地接游客达到规定人数的旅行社,均应在出团前向市旅游局提交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时限,向市旅游局递交奖励申请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旅行社申请包机、专列奖励,除应提交与有关民航企业签订的包机协议或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的专列协议和调车单外,(包括一次性地接游客达到规定人数的旅行社申请奖励)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团队终结报告、接团花名表、旅游合同中的行程计划,住宿发票、景点发票或门票存根等;到不售门票的旅游点游览,可提供部分游客在该旅游区(点)的消费凭证或游览景区管理机构盖章的确认件或旅游区(点)出具的可靠证明等其他材料。
凡按照本办法申请奖励的,应填写《旅行社奖励审批表》或《旅游区(点)奖励审批表》。对达到要求的旅行社原则上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奖励的,市旅游局在收到旅行社递交的奖励申请材料后,要责成专人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或取证。
第十一条 按照《预算法》及太原市部门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每年年初应编制全年旅游奖励经费预算,经市财政审核,报请市人代会审批后执行。年度奖励经费预算一经审批,要严格按照总额控制,不得突破。市财政将对旅游奖励经费实行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奖励实行跨年度考核的办法。受奖单位应在次年度一月份,将上年度申请奖励材料报市旅游局。市旅游局在每年的3月底前对申请奖励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后报市财政审批,并由审计部门对奖励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取消其本年度的受奖资格。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申报单位弄虚作假,提交不真实材料的;
(三)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四)市旅游局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旅行社组织境外和省外游客参观我市的旅游区(点)包括:A级景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和纳入旅游“一卡通”线路的景区点。新评定的A级旅游景区和太原市工农业旅游点,在太原市旅游信息网上公布命名决定或通知后,即列入此名单。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包机,是指旅行社与民航企业签订了包机协议,并达到规定的游客人数的正常航班及专线旅游架次。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专列,是指旅行社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了专列协议,达到规定游客人数的列车。
第十七条 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应按照绩效考核与奖励办法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标准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和全市旅游业发展现状及时进行修改或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从二○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2
大宗旅游接待奖励申请表
奖励项目 | 包机:□ 专列:□ 大型省外旅行团:□ (方框内划对勾) | |||
航 班 号 |
| 专列车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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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社名称 |
| 地接社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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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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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并时间 |
| 离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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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源 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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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行程安排及 参观景点 | 交通工具 | 用餐地点 | 住宿酒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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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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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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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法人代表: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附件3 包机、专列、大型团队大宗旅游奖申请明细表 | |||||||||
申请单位: | 填表人: | 填表日期: | |||||||
奖项名称: | 联系电话: | ||||||||
团队编号 | 来客地区 | 组团社 | 接待方式 | 抵并日期 | 离并日期 | 住宿夜数 | 申报人数 | 游览景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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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请按照填表顺序整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