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文综罚字〔2023〕F-000004号
当事人:连彩霞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1401221989071301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市辖区山西省阳曲县黄寨镇黄寨村1-5-189号
连彩霞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于2022年9月26日,通过微信收取龚立军旅游费120元,并组织其赴五台山参加一日游,该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八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府西支行或中国工商银行太原迎泽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太原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03月20日